各有关单位:
为加大对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的支持,进一步推动国内外合作培养创新型国际化人才,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留学基金委)将于2027年继续实施创新型人才国际合作培养项目(以下简称创新项目)。现将申报工作通知如下,欢迎各有关单位积极申报。
一、项目模式
创新项目采取立项申报制,项目实施单位向国家留学基金委申报项目,国家留学基金委组织专家评审,确定资助项目及各项目选派类别与规模,项目实施单位按照获批项目及人选条件选拔推荐人选,经国家留学基金委审核录取后派出。我校每年可新申报项目3项。
二、选派类别
创新项目主要选派类别为攻读国外博士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及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高级研究学者;各单位可结合学科发展和人才培养需求,选派少量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可选派少量本科插班生(仅限国家“双一流”建设学科、基础学科拔尖人才培养基地在读学生)。不支持选派类别仅含本科插班生的项目。
三、资助内容
创新项目资助内容一般为一次往返国际旅费和资助期限内的奖学金。奖学金资助标准及方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创新项目对部分国家急需专业的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和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可提供学费资助,学费资助额度以各项目立项通知为准。对本科插班生、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访问学者、高级研究学者不提供学费资助。
四、立项要求
1.申报项目应按照“精准聚焦、突出特色、交叉融合”的原则,围绕国家“双一流”建设学科、优势学科、特色学科、基础学科、新兴学科、交叉学科等设计并申报项目,应避免学科简单叠加和盲目堆砌。
2.申报项目国外合作单位须为世界一流院校、科研院所,或在双方合作学科领域具有较强优势的单位;重点支持中外双方“强校合作”,或在双方共同优势学科领域“强项合作”的项目;对涉及多个国外合作单位的项目,选派学科及专业应突出重点及关联性。
3.申报项目合作双方应有与所申报项目直接相关的前期合作基础,原则上应签有尚在有效期内的合作协议。
4.创新项目不支持申请人个人负担学费的项目。
五、项目实施与管理
1.2027年获批项目执行期为2027-2029年,由项目实施单位承担获批项目执行、人员选派及管理工作的主体责任。
2.项目实施单位在收到国家留学基金委立项通知后,应制定项目执行和管理办法,并提交国家留学基金委备案。
3.获批项目执行期内,选派专业范围、年度选派规模、学费资助额度(如有)不予调整。其余立项信息(包括选派类别、留学国别、留学单位等)原则上不予调整。如遇特殊情况,须根据《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创新型人才国际合作培养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规定进行申请,报国家留学基金委审批。
4.涉及学费资助的项目,学费实际资助额度不超过立项通知中明确的学费额度。
5.对于已获批且在执行中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须逐一进行年度总结,并于每年项目申报时(10月1日0时-21日14时)通过信息平台提交。
6.已获批项目且执行三年期满时,项目实施单位须对项目进行全面总结,并于每年项目申报时(2026年为10月1日0时-21日14时)通过信息平台提交。
7.对于已获批且执行期为2024-2026年度的项目相关工作安排如下:
(1)整体执行率低于50%的项目,到期后不得申请继续执行。
(2)整体执行率等于或高于50%的项目,到期后可申请继续执行。申请继续执行的,不占用当年可新申报项目名额,申请流程与新申报项目相同。国家留学基金委将组织对申请继续执行的项目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与新申报项目一并公布。
备注:更多项目详情请点击国家留学基金委“2027年创新型人才国际合作培养项目综合专栏”了解。
六、申报程序
1.请有意申报项目的单位于2026年10月1日前将《项目申请书》(附件)、合作协议复印件提交至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同时将电子版材料发送至ipo@snnu.edu.cn。
2.学校评审后,将择优推荐符合条件的项目至国家留学基金委。
3.国家留学基金委组织评审并确定资助项目和选派计划。
七、项目咨询及材料报送
联系人:景老师
电话:029-85310583
地址:长安校区校务楼628室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一带一路”办公室)
2026年8月7日